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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司法公正
山西省晋中市左权石油劳动服务中心这起案件是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但晋中市左权县检察院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下,一罪不落重新起诉。在左权县法院2014左刑初字第92号判决这桩案件过程中
一、为什么非法改变企业性质
山西省晋中市左权石油劳动服务中心它是依据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号令《关于劳动就业企业管理规定》,在左权石油公司扶持下于1991年成立的,工商注册的是集体企业。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关于劳动就业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在扶持和被扶持单位不存在资产纠纷、也没有扶持单位投资的真凭实据、更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左权县检察院将左权石油劳动服务中心非法改变为国有企业,指控理由是左权石油公司全额出资,既然是全额出资,左权县石油劳动服务中心与原扶持单位左权石油公司账册保存完好,双方均未记载原扶持单位向服务中心投资过任何资金。这所谓的“投资”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它的投资事实呢?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怎么去运用国家的法律?
二、 为什么非法评估证据就不倒?
2002年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左权县劳动服务中心以账面价128万卖给华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不全、最基本的《土地证》两个站没有的农村加油站没有评估,2014年,左权县检察院对一个根本不需要、也不具有评估资格的无证加油站让新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出480多万,这份不独立,名称是“左权县检察院评估报告”指控5个被告人480万—128万=350多万元定为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原国家计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发改革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必须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个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它有什么权力评估涉案财物?
该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将两个加油站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加进了评估资产中,虚增了资产的数额;而且这三个加油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却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而不是对实物进行评估;最重要的是评估参照的中石油资产交易不是正常合法交易,中石油是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收购加油站也应当进行评估,但参照的中石油资产交易没有进行评估,而是协商确定的价格,中石油的交易也不是合法的交易,而以中石油的交易作为参照。做出的评估结论不真实。
在评估程序上,一个评估报告首先是独立性!山西新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名称却是“左权县检察院评估报告”。显然,报告是评估机构与侦查机关共同作出的,违背了评估独立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实体经济,这起案子晋中市纪检委和晋中市经侦处都查过,无罪。他们这几个被告人没有花国家一分钱,没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相反是企业每年上缴国家近百万税金,解决了近百人的就业问题,正真的受益者是国家和在职职工,我们呼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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