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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法官滥用职权,为何晋中市法院不给立案?
山西寿阳水利局长孟庆良悪竟串通参加侵权人崔玉平、李月生,把“水站占的是盐土凹原告的地,改成占金石咀村的地”。
崔玉平写伪证32:“水站占的是金石咀村的地点地,没有占盐土凹村的地点”。
李月生写伪证33:“水站完全占用金石咀村的地,没有占盐土凹村的地”。
崔玉平先给原告写证据4:“水利局水站建在盐土凹原告林权地上”。
请关注:证据“4、32”都是崔写,证4写的是“被告水站占的是盐土凹村的地”。证据32写的是被告水站占的“是金石咀村的地,没有占盐土凹村的地”。一个人写了完全相反两个证据,必有一假。法院违法依据伪证审案。
李月生先给原告写13、14两个证据“水利局水站建在盐土凹原告泉水地上”。
请关注:证据“13、14、33”都是李写,证13、14写的是“被告水站占的是盐土凹村的地”。证据33写的是“被告水站完全占用金石咀村的地,没有占用盐土凹村的地”。一个人写了完金相反三个证据,必有一假。为何法院依据伪证驳回?
寿阳县法院副院长陈万柱、审判长张增光依据被告悪意串通伪证据32、33。裁为“原告自留山宜林地使用面积与四至范围的确定涉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以<2010>寿民初字170号驳回。与中央林业部十号令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完全对立。这是最明显的违法依据伪证据审案。二审、再审压四年都维持驳回?证明山西法院腐败透顶。
请看:原告证据一环扣一环,《1》“有寿阳县政府登记发的政地证地第06386号盐土凹泉水地宜林证证据3,证中核发东至映忠自留地、西至大河、南至大公路、北至大石山。“四至为准”非常清楚。被告没有任何占地证据,更没有县政府发的占地证,就没有权力与原告诉争。法院裁为争议?证明法院滥用职权。《2》有县级囯土局等六单位证据1、7、8、9、10、11 都证明“被告水站建在盐土凹村”;证明不是金石咀村《3》有盐土凹村委三次证据4、5、6 证明“被告水站建在盐土凹原告泉水地中心,我村宜林地全是四至为准”。《4》有盐土凹村民四人出庭作证12、15、16、17、18 “被告水站建在盐土凹原告泉水地中心,我村宜林地全是四至为准”。证明法院滥用职权依据伪证栽为争议。
以上真伪证据都在审判长手中。证明法院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64条67条111条112条;行政讼诉法笫43条。为什么敢滥用职权?主要是没有监督。本月十号原告到晋中法院起诉寿阳县法院副院长陈万柱、审判长张增光滥用职权,水利局长孟庆良第二次侵权。给原告审《2011》晋中中法立终字77号错案的审判员李清,当面看了少数证据,提出给原告立民事诉讼案意见。立案厅长郭富生脸难看,态度爆,拒绝收起诉状?原告申请省委巡视三组监管不给立案?
原告 庞维权
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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